意義:將法律援助制度上升到法律層面並向全社會公布,可以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和高度重視,有利於擴大法律援助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培養人們的法律援助意識,推動全社會對法律援助進行深入廣泛的討論,進壹步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標準化和信息化。
亮點:與《法律援助條例》相比,《法律援助法》明顯拓寬了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法律援助法》第四條和第五條基本沿用了《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確立了包括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和經費保障在內的政府責任;第六條確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法律援助職責;第7條規定了律師協會的法律援助義務;第八條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提供法律援助。第17條規定,個人可以作為法律援助誌願者提供法律援助。將符合條件的個人納入法律援助誌願者範疇,積極拓寬渠道,鼓勵和支持更多社會力量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服務質量。為形成政府主導、公檢法輔助、社會各界* * *參與,不同渠道的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共同推動法律援助事業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第五十七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法律援助服務的監管,制定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標準,並通過第三方評估定期進行質量評估。
第五十八條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法律援助經費使用、案件辦理和質量評估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九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綜合運用開庭審理、查閱案卷、咨詢司法機關意見、對受援人進行回訪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員提高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