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資金支持,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法律客觀性:
法律援助條例
第六條
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
法律援助條例
第八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財物,可以並處所收繳財物價值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