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是國家或政府的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壹種法定的、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助對象為經濟困難人員、殘疾人、弱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受援人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應當為受援人減免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和行政訴訟代理人;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書。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完善社會主義法制的客觀要求,是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和實踐步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法律措施。其意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援助制度體現了國家對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有效保護,有利於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
2.法律援助制度為訴訟當事人提供了平等的司法保障,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
3.法律援助制度有利於改進和完善律師法律制度。
4.法律援助制度有利於健全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確保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應用:
所有行政法律援助
所有民事法律援助
刑事法律援助的壹部分
指定辯護:
應當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
可以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