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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行政職能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行政職能:①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法律援助涉及面廣,操作性強,需要成立專門機構組織開展這項工作。因此,《條例》第五條規定,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機構。言下之意是,政府應當設立專門機構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確有困難的地方,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門作為法律援助機構;

(2)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首先要面對經費問題,這也是北京、上海等地法律援助較好的重要原因。因此,政府的首要責任是解決法律援助的經費問題。雖然法律援助的壹個重要特點是免費,但是法律援助活動的開展和法律援助機構的活動都需要壹定的費用,所以政府負責任的態度首先應該體現在經費的落實上。因此,《條例》(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經費支持,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經費保障機制,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③確定受援人的範圍和條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條例》第十條對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根據《條例》(第十三條)的授權,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的需要,規定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確保真正貧困的公民能夠獲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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