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首先要面對經費問題,這也是北京、上海等地法律援助較好的重要原因。因此,政府的首要責任是解決法律援助的經費問題。雖然法律援助的壹個重要特點是免費,但是法律援助活動的開展和法律援助機構的活動都需要壹定的費用,所以政府負責任的態度首先應該體現在經費的落實上。因此,《條例》(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經費支持,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經費保障機制,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③確定受援人的範圍和條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條例》第十條對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根據《條例》(第十三條)的授權,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的需要,規定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確保真正貧困的公民能夠獲得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