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終結,是指因某些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序無法繼續或者沒有必要繼續的,人民法院終結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是指特定的組織和人員根據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的內容和要求,執行這些法律文書的順序、方式和程序。訴訟的最後階段。執行是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實現生效裁判和其他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的訴訟活動。執行程序規定了調整這些訴訟活動的順序、方法和程序。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都有各自的執行程序,與審判程序密切相關。執行程序是為最終實現判決和保證判決的執行而設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