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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對法》有哪些相關規定?

《突發事件應對法》於2007年8月30日經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並於2007年6月30日起施行。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應急處置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根據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壹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發生特別重大緊急情況,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或者社會秩序造成重大威脅,采取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緊急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減輕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進入緊急狀態的,由NPC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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