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撫恤金和教育補助金;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咨詢。
第十二條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辯護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沒有必要審查被告的財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