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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責任的競合

法律分析:法律責任競合是指由於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產生兩種或兩種以上法律責任,並且這些責任相互沖突的現象。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存在瑕疵,導致買方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買方可以向賣方同時主張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但這兩種責任不能同時追究,只能追究壹種,這就是法律責任的競合。

法律責任的競合是法律競合的壹種,可以發生在同壹法律部門內部,如民法中的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也可以發生在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如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競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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