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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後,由司法鑒定機構指定的司法鑒定人或者經委托人申請、司法鑒定機構同意的司法鑒定人完成委托事項。第二十壹條同壹司法鑒定應當由兩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第壹司法鑒定人對鑒定結論承擔主要責任,其他司法鑒定人承擔次要責任。第二十二條司法鑒定結論應當由具有本專業高級技術職務資格的司法鑒定人復核。評審人員對鑒定結論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三條司法鑒定文書應當由機構內負責業務的人員或者其指定的人員代為簽發。第二十四條司法鑒定自受理之日起,壹般應當在15日內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確需延長時間的,經向委托人說明理由,可以延長至30日。第二十五條婦科檢查,必須由女性司法鑒定人進行。沒有女性司法鑒定人時,必須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對未成年人的檢查應當有監護人參加。第二十六條現場勘驗、屍檢時,應當通知委托人到場,並在勘驗、屍檢筆錄上簽名。委托人不在場的,不影響現場勘驗和屍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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