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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法律責任的履行

1.法律條文中的“應當”、“不得”、“必須”等禁止性條款,當然是強制性規範的重要體現;如果行為人侵犯了他人的權利,或者違背了自己的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2.根據司法實踐中的分類,法律責任可分為四種類型: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違憲責任。這四種責任形式都具有國家強制力,具體體現為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民事責任中的違約責任、賠償責任和連帶責任;行政責任中的賠償、停止侵害、消除影響;違憲責任中的罷免制度和質詢制度。

3.制裁責任和賠償責任的區別首先要講它們的含義。兩者是基於行為人行為的“惡性”判斷。如果有惡性,就要對行為人的人身和精神進行制裁。如果沒有惡法,就以功利主義為基礎,對行為人的作為或不作為,因脅迫或當事人要求造成的損失進行彌補或賠償。兩者的區別在於法律對行為人惡性的判斷,壹個是為了懲罰,壹個是為了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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