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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定義價格欺詐?

哄擡物價是指以不正當的方法和手段哄擡物價的行為。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或者利用虛假的、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已經2010年10月29日國務院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增加壹條,作為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導致商品價格大幅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654.38+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銷售是指低價大量出售商品或股票;特別是向國外銷售剩余商品或者以低於國內市場價格銷售剩余商品。

傾銷:是指壹國(地區)制造商或出口商以低於其國內市場價格或低於成本的價格向另壹國(地區)市場銷售其商品的行為。對傾銷的調查和確定,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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