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義上的“老賴”壹般是指民商事領域的壹類債務人,具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但因某種原因拒絕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老賴”主觀上具有故意拖延履行債務的惡意;客觀上拒絕履行到期債務。“老賴”也出現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從某種意義上說,“老賴”不僅僅是指壹種社會群體,也可以說是社會轉型階段的壹種社會現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