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真實”在民事訴訟中再現的事實,只是法律意義上的事實,而不是原狀的實際事實。
原始狀態下的實際事實屬於自然事實和自由事實。如果不是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規則進行審查、判斷和認定,就不會產生法律後果。法律意義上的事實是事實因素與法律相結合的產物,是經過法律評價的事實,具有法律價值判斷的色彩。
擴展數據:
法律的客觀真理:
它意味著作為民事證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客觀存在。作為證據事實,它不取決於任何人的主觀意誌。它以真實而非虛無、客觀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現在客觀世界中,能夠被人們所認識和理解。
因此,壹方面要求當事人在舉證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實的證據,不得偽造、篡改證據;要求證人如實作證,不得作偽證;要求評估人員提供科學、客觀的評估結論。
另壹方面,要求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時客觀全面,不允許先入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審查核實證據時采取客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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