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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和法律適用的區別

執法和法律適用的區別在於主體、性質和價值取向不同。

廣義的執法,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管理國家和公共事務中,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實施法律的活動,也稱行政執法。

法律的適用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律適用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和公民實現法律規範的活動。這種意義上的法律適用壹般稱為法律的實施。狹義的法律適用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職權將法律規範適用於特定事項的活動,特別是具有司法權的機關和司法人員依照法定方法將法律規範適用於特定案件的活動。

法律適用原則:

1,法治原則;

2.平等原則;

3.獨立性原則;

4、責任原則。

法律適用的特點:

1,合法性,國家機關對具體案件的處理,無論是程序上還是實體上,都必須嚴格依法;

2、權威,國家機關尤其是司法機關的活動,都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司法裁定壹經發生法律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執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違抗;

3.被動。司法程序的啟動總是基於具體案件的發生。大多數情況下,司法活動必須由當事人的訴訟行為發起;

4.獨立性: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的幹涉。國家行政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時也應堅持獨立公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二條* * *同壹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分則;新規定與舊規定不壹致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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