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具有中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具有全日制高等院校法學學士學位並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法學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高等院校取得非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取得相應學位,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被吊銷的。
(四)被給予2年禁止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或者被給予終身禁止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的。
(五)因嚴重失信,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六)因其他情形被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治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