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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頒發單位?

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頒發。

根據《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第四條,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由司法部統壹制作和頒發。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負責本省(區、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審核、審批和發放。

地(市)司法局負責本地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材料的受理、初審、提交和發放。地處偏遠、交通不便地區的,當地(市)司法局可委托縣級司法局接收申請材料,並轉發當地(市)司法局進行初審。

擴展數據:

第七條地(市)司法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省(區、市)司法廳(局)審核。

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退回申請人,並要求申請人在省(區、市)司法廳(局)規定的期限內補齊材料。逾期未補齊材料的,視為放棄資格。材料不真實或者不符合授予資格條件的人員,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報司法廳(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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