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1.期間按小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間和日期不計入期間。
2.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日。
3.該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如果訴訟文書在到期前郵寄,則不會過期。
擴展數據:
以下時間不包括在試驗和執行期內:
1.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精神病鑒定期限;
2.因另委托或者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刑事案件的,準備辯護的時間從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
3.公訴人認為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後,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機關查閱案卷超過七日的;
5.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本院決定延期審理壹個月。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民事訴訟法
百度百科-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