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全稱緩刑,又稱緩期處刑,是指犯罪人觸犯刑法,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先宣告有罪,暫不執行已判處的刑罰。緩刑是特定偵查機關在壹定考驗期內對犯罪分子進行考察,根據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的表現決定是否適用特定刑罰的制度。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不存在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將公開宣告。那麽我們經常聽到的“判幾年緩刑”是什麽呢?比如“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就是有期徒刑的期限為二年,緩刑三年。在此期間沒有犯罪或者發現新的犯罪,緩刑考驗期滿的,不執行原判刑罰,並予以公開宣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依法接受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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