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主體”是基本會計假設之壹。作出這壹假設是為了劃定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空間範圍,根據不同的需要劃分不同的會計主體,進而確認和計量與具體會計主體相關的交易或事項。可以理解為先劃定壹個範圍,然後根據不同的報表需求確定不同的會計主體。感覺這裏的“主體”似乎更像是壹個客體,是會計需要處理的東西。
“法律主體”簡單來說就是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即法律關系中某些權利的持有者和某些義務的承擔者。法律的主體是法律關系的主體,經濟法的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不難看出,經濟法主體=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包含在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主體之中。這個和上面說的“會計科目”基本上是兩類東西。法律主體強調參與,會計主體強調會計的空間範圍。(當然具體劃定可以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