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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主體是什麽意思?

法律主體的概念:法律主體是指活躍在法律中,享有權利,負有義務,承擔責任的人。這裏所說的“人”,主要是指壹個自然人。在特定情況下,法人等“人類合作組織”可以類比為法律主體。

至於法律主體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是否應該承擔義務或責任,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普遍認為權利和義務是壹致的,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但也有學者認為,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人,或者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人,也應該是法律主體。

從生命存在於法律的角度來看,確實不可能找到壹個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人;但從具體權利的角度來看,並不壹定是享有權利就必須伴隨壹些具體的義務和責任。比如個人享有隱私權,這種“自我封閉”的權利不壹定對應某項義務。

在會計的基本假設中,會計主體不同於法律主體。壹般法律主體必須是會計主體,但會計主體不壹定是法律主體。會計主體大於法律主體。

含義:表明人在法律中的莊嚴地位;系列法中人的必要概念;

為主觀權利的概念奠定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七條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

在起草行政法規的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大代表和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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