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法律主體在享有權利的同時是否應該承擔義務或責任,學術界有不同的看法。普遍認為權利和義務是壹致的,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但也有學者認為,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人,或者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人,也應該是法律主體。
從生命存在於法律的角度來看,確實不可能找到壹個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的人;但從具體權利的角度來看,並不壹定是享有權利就必須伴隨壹些具體的義務和責任。比如個人享有隱私權,這種“自我封閉”的權利不壹定對應某項義務。
在會計的基本假設中,會計主體不同於法律主體。壹般法律主體必須是會計主體,但會計主體不壹定是法律主體。會計主體大於法律主體。
含義:表明人在法律中的莊嚴地位;系列法中人的必要概念;
為主觀權利的概念奠定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七條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
在起草行政法規的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大代表和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