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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界定故意傷害罪。陳某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假想防衛,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正當防衛的條件是:(1)必須有不法侵害;(2)必須是正在進行的違法侵權行為;(3)維權者必須出於打假意圖,保護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4)必須是對不法侵害人本人的正當防衛;(5)正當防衛不得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

“假想防衛”是行為人因主觀錯誤而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造成損害的行為。

首先,它具有以下特點:

(1)不法侵害事實根本不存在,行為人誤以為存在;

(2)行為人出於防衛意識實施防衛行為;

(3)行為人的防衛行為對無辜者造成了傷害。

第二,刑事責任。

(1)行為人應當預見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當以過失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2)行為人因不可預見的原因造成防衛行為,但在防衛過程中,從使用的工具、擊打的部位、造成的後果來看,明顯不當,稱為“假想防衛過當”。行為人應對防衛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按照防衛過當處理。責任比第壹個輕;

(3)由於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采取的手段和方法也沒有錯,應屬“意外”;

(4)行為人既是假想防衛又是早期防衛,主觀過錯應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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