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壞軍事設施;
(二)盜竊、搶奪或者搶劫軍事設施的裝備、物資、器材的;
(二)盜竊、搶奪、搶劫軍事設施的設備、物資的;
(三)泄露軍事設施秘密,或者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設施秘密的。
(三)泄露軍事設施秘密,或者為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設施秘密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的規定處罰:
(壹)非法進入軍事禁區,拒不制止的;
(1)非法進入軍事禁區,拒不制止的;
(二)在軍事禁區以外的安全控制範圍內,或者在未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壹定距離內,進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不聽制止;
(二)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內,或者在未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壹定距離內,從事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動,不聽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