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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設施保護法》( 13)

(壹)破壞軍事設施的;

(1)破壞軍事設施;

(二)盜竊、搶奪或者搶劫軍事設施的裝備、物資、器材的;

(二)盜竊、搶奪、搶劫軍事設施的設備、物資的;

(三)泄露軍事設施秘密,或者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設施秘密的。

(三)泄露軍事設施秘密,或者為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軍事設施秘密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19條的規定處罰:

(壹)非法進入軍事禁區,拒不制止的;

(1)非法進入軍事禁區,拒不制止的;

(二)在軍事禁區以外的安全控制範圍內,或者在未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壹定距離內,進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不聽制止;

(二)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內,或者在未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壹定距離內,從事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動,不聽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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