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工作視為合同的延續。但法律規定要簽訂書面合同,單位不簽是違法的。至於解除合同,單位必須支付賠償金。
2.簽訂的公司內部工程承包責任書是否受到法律保護?因單位拖欠工資等造成的違約責任是什麽?,還有責任書還有效嗎?
內容明確具體的,按約定執行。
3.我可以因為以下原因申請延期嗎?我因單位拖欠工資向仲裁委起訴,仲裁函還沒下來。同時,被告向法院起訴了我。不知能否以對方正在仲裁為由,延期開庭?
如果是勞動仲裁的案件,仲裁後壹定要去法院。妳可以直接和法院溝通,告訴他們這個案子還沒有仲裁。
補充問題:再次請問,我的勞動報酬是公司口頭承諾的年薪654.38+萬。我會通過以下方式領取:我每個月基本工資5000元,然後每個季度補654.38+00000元的工資,但是沒有書面約定,我們的聘用合同到期也沒有續簽,只有簽訂之前的勞動合同時約定的工資標準是每月5000元(有之前的工資條)。打擾壹下。
如果有相關證據證明妳的工資,就要提供。另外,如果降薪,單位要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