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1款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可見,職工因工死亡,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是死亡職工的“近親屬”。
3.《關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的規定》第二條第1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4.根據《關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的規定》第三條,上述人員分為兩個順序,第壹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這與繼承法的規定是壹致的。
5.既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已故職工近親屬的權利,那麽工傷事故死亡賠償協議當然應該由死者近親屬或者近親屬委托的代理人簽字後才能生效。有幾個近親屬的,應當由所有近親屬簽字,幾個近親屬也可以壹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