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九條。公司合並、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外商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決定解散;(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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