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要求賠償。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以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登記。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壹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布法人登記的相關信息。法人合並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的法人連帶主張,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六十八條法人因下列原因之壹,依法完成清算和註銷登記的,應當終止:
(壹)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法人終止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第六十九條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法人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登記證書,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