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自己的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的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5)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從事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在與本公司的交易中接受他人的傭金;7)擅自泄露公司秘密;8)違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