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機關,在法治社會建設和國家司法權力運行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司法權運用不當或不公正,容易引發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公平正義,甚至動搖國家的法律基礎。不可否認,司法權是公共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之壹,其所有運行過程都應受到法律的制約和監督。但是,在實際的審判過程中,每個案件所產生的社會關系可能是復雜的,可能包括最高領導的“請托”,可能包括親友的“請求”,可能包括同學同事的“懇求”,也可能包括請客人吃飯的“請”,也可能包括“錢”。然而,法院的壹些內部機制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相關的廉政制度沒有落實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法院執行相關廉政制度的通報》顯示,截至2012年底,全國已有24.59%的法院實行了案件全程過問留痕制度,部分法院違法過問案件、違法審批材料現象未得到有效遏制;全國法院* * *兼職廉政監察員13730人,不是由部門副職任命,有的法院甚至任命後臺工作人員兼任;全國仍有449個法院沒有建立避免申報就業的工作機制。
正是這種權力異化的可能性,凸顯了人民監督員制度的不可或缺性。要防止權力的濫用,就必須對行使中的權力進行有效的約束和制約,這是權力在現實中存在的基本方式。從這個角度看,人民監督員是脫離了案件本身的相關因素的。作為壹種客觀的外部監督制度,它可以創造壹個公平的法律環境,這是其他監督機制所不能具備的。其人員與法院本身分離,不會受法院本身的影響,但同時又始終與法院聯系在壹起,處處監督司法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