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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費怎麽收?

法院調解費應當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收取。民事案件調解結案的,訴訟費受理費減半收取,受理費由雙方協商解決。其中,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誤工費等。

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繳納。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訴訟費不包括訴訟費。如果有的合同約定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可以向對方主張訴訟費。根據規定,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以及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生活費和誤工費。其中,訴訟費不包括訴訟費,訴訟費由法院收取,由律師事務所收取,所以訴訟費不包括訴訟費。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但律師費壹般由委托方承擔,但有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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