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更換身份證後仍可使用原身份證。補領身份證後,丟失的身份證未註銷,仍可使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決定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當地通用的文字記載居民身份證上的漢文字中國少數民族地區允許使用主要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對應的雙語身份證,如廣西發放的第壹代和第二代身份證,身份證上有壯文。由於技術原因,第壹代國字是手寫的,第二代6個國字全部由電腦輸入。我國第二代身份證有壯語、維吾爾語、彜語、藏語、蒙古語、朝鮮語六種民族語言與漢語並列的雙語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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