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調解筆錄是人民法院依法調解民事案件時,由書記員記錄的調解活動的書面記錄。對於調解的過程和結果,法官應當制作調解筆錄予以記錄。調解筆錄是證明調解合法性的有力證據。調解筆錄完成後,將交由當事人審閱。經核實無誤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再由審判員、書記員簽名。因疏忽導致壹方當事人未能在調解筆錄上簽字,並不否認調解活動的正當性和合法性。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也證明了這壹點,充分說明調解協議是在法官主持下合法調解活動的結果。乙方反悔的原因只是對債務的履行期限提出了新的意見,不涉及調解程序和調解內容的合法性。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即使調解過程存在程序瑕疵,也只能通過再審程序進行補救,沒有理由否定協議的效力。所以不簽調解協議,只簽筆錄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五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經審判人員審查,雙方當事人約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的,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復制調解書的,應當準許。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後,壹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