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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庭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當事人需要根據相關的法律證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對自己有利的方面。具體的防衛方式法律沒有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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