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我覺得不太可能。事物是普遍相關的。任何主體都不能獨立存在。法律來源於現實。如果脫離實際,法律就沒有意義。
法律是壹門科學,科學是人類認識世界的結果。所有的學科都以其研究對象的個性而相互區別,成為獨立的學科。同時,法學由於其研究對象的* * *性,需要吸收其他學科的認知成果來解釋法律現象,這樣才能深入到法律的本質和價值基礎,解答法律的外在方面(如法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方面)。
和樓上壹樣,法律是壹個國家的上層建築。
它必須適應壹個國家的經濟基礎。法律是由壹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法律隨著物質生活條件(社會經濟)的變化而變化。
經濟基礎變了,上層建築也變了。
經濟、科技都影響著法律,給法律帶來新元素,也受到法律的反作用。
因此,認為法律本身是壹門自給自足的學科的觀點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