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方法論是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有理論法學的特征,其部分內容可以歸入人法學和法哲學的範疇;它還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因此也可以歸入應用法學的範疇。法律方法論的名稱雖然是法律的方法,但實際上是相關案件實際裁判的方法。我國在引入民法尤其是德國法的概念體系後,對這壹學科的名稱和術語有了約定。因此,所謂“法律方法論”並不是關於法學研究方法的學科,而是研究如何在司法裁判中準確、科學地適用法律規範的學科。法律方法論的研究對象是法律適用的過程,這就決定了它具有強烈的實踐理性色彩,是壹門能夠直接溝通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的學科。法律方法論的這壹宗旨也決定了法律方法論應該具有“從實踐到實踐”的特征。應當總結司法實踐的經驗,同時將其上升為理論體系,為法律適用提供理論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