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3、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4、采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5、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且串通投標的;6、本規定中的“雖達不到上述數額標準”,是指接近上述數額標準並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7、對於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追訴。8.本規定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於相應的單位犯罪,法律、司法解釋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取消其在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壹)偽造或者變造資質、資格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騙取中標的;(二)三年內使用他人名義投標兩次以上的;(3)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4)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為情節嚴重的。
投標人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屆滿之日起三年內有本條第二款所列違法行為之壹,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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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223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和公民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