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這是典型的醫療事故侵權行為,侵權法中明確規定了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如果A能證明抽血護士把自己的血樣和另壹名重癥肝炎患者的血樣混淆了,那麽醫院就要承擔責任;如果不是,那麽醫院不承擔責任。
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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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醫院拒絕提供或者隱瞞與醫療糾紛有關的案件資料的。
3.如果醫院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
以上三種情況,即使A沒有證據證明醫院確實有過錯,人民法院也可以認定醫院有過錯,要求其承擔責任。
此外,如果法院認定本案是由於重癥肝炎患者導致血樣混淆,醫院沒有過錯。即便如此,醫院也必須承擔責任,第三方原因不能作為醫院的免責事由,但醫院承擔責任後可以向錯誤的第三人(即重型肝炎患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