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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法律是壹門非正義的科學?

近代德國人把人文社會科學提高到與自然科學同等的地位,柏林洪堡大學以來的現代大學促進了社會科學的發展。法學被理解為與此背景相關的科學。

法律的核心內容是價值論。本質上,法的核心只是思維的中心,並不是說法的本體有價值。法律最大的特點是論證如何在實踐中體現價值(或者如何證明價值已經實現)。這種爭論形成了法律部門的所有分支。對是否或如何實現法律價值的論證是經驗性的、可驗證的,因而是科學的。

在價值推導方面,法律也需要公理化理論。

在訴訟研究中,法律最需要認知心理學的微觀支持。比如,為什麽對抗制在認識論上是合理的?認知心理學會揭示所有人都有可怕的人性弱點。

法律是不是科學,最容易的問題是法理學,法理學處於價值的核心,但它只是法理學的壹種。法理學的形而上學可以輕視科學,但法理學的形而上學(回答部門法)必須訴諸綜合分析,價值只是要素之壹。

科學的傳統意義是指經驗科學。什麽是科學,在傳統意義上,並不難確定。它的基本特征是可以通過實驗來觀察和驗證,而卡爾·波普爾認為它是可以證偽的。按照波普爾的說法,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不是科學。

法律本身是壹門科學,但不是核心問題的科學。換句話說,法律的原始精神論證不是嚴格的科學,但法律的應用論證是科學。

在那些把法律理解為科學的領域,經驗可以證偽理論。例如,對抗制必然是現代流行的訴訟制度。沒有它,司法獨裁隨處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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