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定選擇題。每道題設置的選項中至少有壹個正確答案,多選、少選、錯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李(女),家住A市,是該市壹家國企的會計。她涉嫌挪用公款500多萬元。經某市檢察院調查,她提起公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李逃逸,下落不明。
根據以上材料,請回答問題1:
1.關於李脫逃後的訴訟程序,下列說法正確的是:(2015/ 2 /93)
壹、李脫逃後,法院可能中止審理。
B.被通緝的李滿壹年不到案的,市檢察院可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沒收李的違法所得。
C.李的近親屬只能在六個月公告期內申請參加訴訟。
D.沒收違法所得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如果李被抓獲歸案,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參考答案
1.測試中心暫停了試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死亡案件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回答ABD。解析:《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壹款規定?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長期不能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二)被告人脫逃的。李脫逃,法院中止審理正確。A項正確,當選。
李涉嫌重大貪汙罪並脫逃,無疑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適用範圍。在被通緝的李未滿1年後,檢察院可以申請沒收李的違法所得。B項正確,當選。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五百壹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告期間屆滿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能夠合理說明理由並提供證據證明申請沒收的財產屬於自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如果能夠說明合理的理由,李的近親屬可以在公告期滿後申請參加訴訟。c項錯誤,未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