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互聯網法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互聯網法院通過互聯網審理案件,案件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審理、宣判等程序壹般在互聯網上完成。互聯網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審理的需要,決定線下完成部分訴訟流程。第三條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範圍內,當事人可以依法約定向糾紛實際發生地的互聯網法院提起訴訟。電子商務經營者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格式條款形式與用戶訂立管轄協議的,應當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格式條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