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期限為30日。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我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天,但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必須在選舉日之前審結。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的期限為三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對民事裁決的上訴的時限是30天。
不服罰款、拘留的民事決定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根據適用再審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壹審或者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