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審理程序(壹)庭審準備庭審準備是法院在案件正式實質性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順利審理而進行的壹切準備工作。(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法官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項內容:壹是當事人的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三)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互相進行口頭反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是辯論原則最生動、最集中的體現。(四)案件評議和判決宣布這是法庭審理的最後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分清是非,分清責任,作出判決,宣布判決結果,以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糾紛的階段。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條* *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