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程序不同:法院拍賣首先要進行公告,通知相關人員到場;沒有這種出售的規定。2.期限不同:法院拍賣從物品公告到拍賣時間都有明確的期限;銷售不受時間限制。3.確定標的物的價值有不同的方法:法院必須對拍賣標的物進行評估並確定保留價,然後通過競價確定拍賣標的物的價值;銷售沒有這樣的程序。4.形式不同:法院拍賣采取公開形式,以競爭方式當場成交;出售可以直接交給商務部門收購或者代為出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三條。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利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預交定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市場價的5%。應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的,不得參加投標。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付的定金抵價,其他競買人預付的定金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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