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允許離婚、調解,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其中“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是原則性規定。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壹般在六個月內審查原告起訴的新情況、新理由,決定是否立案。“新情況、新原因”的本質特征應該是壹審判決後,存在可能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和重要情節,並且這些事實可以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被法院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綜上,離婚由雙方協商解決。但如果壹方不願意離婚,符合法律標準,可以考慮采取訴訟的方式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只要有判決,即使雙方都沒有離婚證,雙方的婚姻也已經合法解除,不存在任何關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裁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壹)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3)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