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雙方結清前壹筆貸款本息後,將利息計入後壹筆貸款本金,並補發債權憑證。前期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可以將補發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確認為後期貸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計入以後的貸款本金。約定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貸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前款計算,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屆滿後應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初始貸款本金和以初始貸款本金為基礎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貸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在24%至36%之間,當事人自願。
當事人自願支付這部分利息的,法院予以支持,拒不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款項已經支付,借款人要求歸還,法院不予支持。
換句話說:借款人自願支付利息或者超過約定利率,且未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請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三、36%以外,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參考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