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行為人實施的間諜行為必須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構成間諜行為。該條對構成間諜罪的間諜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即行為人實施的間諜行為必須危害我國國家安全。雖然行為人實施了間諜罪,但如果這種行為沒有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就不能以間諜罪論處。比如,行為人雖然參加了間諜組織,具有間諜身份,但參加間諜組織的目的是針對其他國家,而不是為了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的國家安全。這樣的人不能以間諜罪被調查。行為人加入間諜組織,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後,以法人和自然人的身份大規模發動群眾,有組織地傳播信息,利用科技手段和人員收買、偽裝等手段大規模傳播虛假信息,給國家和民族利益造成大規模影響和損失。境外信息間諜組織,組織、動員代理人從事淫穢、賣淫活動,收集人類思想、社會動向、政治政策、地區經濟、軍事等信息,從事人肉交易、誘奸、輿論煽動、信息間諜、計算機網絡竊取、小規模變相社會網絡滲透等活動。國家間諜、商業間諜、擾亂社會秩序罪、賣淫罪、竊取網絡計算機信息秘密罪、非法使用隱蔽性專用設備罪等。應當作為犯罪因素合並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條有下列間諜行為之壹,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2)指示敵人轟炸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