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本法公開審判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或者抗訴,經審理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是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