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拘留由合議庭或者承辦案件的獨任審判員提出,報請本院院長審批。然後制作“拘留決定書”,交司法警察執行。執行拘留時,執行員應當向被拘留者出示並宣讀拘留決定。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機關羈押。
拘留期限為15天或以下。被拘留人對人民法院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但是,復議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羈押期間,被羈押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羈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壹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