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法院安排訴前調解,調解員主持調解(不超過20天)。
2.如果調解成功,如果當事人不起訴,法院將不予立案,並退回起訴材料。
3.當事人達成和解撤訴的,不需要出具文書,法院會以撤訴處理。
4.調解組織出具調解協議,法院按照當事人撤訴的方式立案。法院立案並出具了民事調解書。
5.如果調解不成功,就立案,進入訴訟程序。
民事調解的程序如下:1 .受理糾紛:應當事人要求及時調解糾紛;2.調查分析:受理糾紛,要迅速找出糾紛的原因和焦點,及時認定糾紛的性質和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3.調解: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工作,充分講道理,耐心引導,學習法律條文,消除隔閡。
民事調解程序如下:
1.需要發生民事糾紛的,壹方當事人主動要求另壹方當事人調解解決民事糾紛,並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對該民事糾紛進行調解解決;
2.民事糾紛發生後,雙方最好及時查明糾紛的原因和焦點,及時查明民事糾紛的性質,研究分析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3.雙方接受調解解決民事糾紛後,在完成對各種原因的分析和調查的前提下,雙方可以共同約定。在第三方的指導下,雙方充分說明實際情況和各種理由,耐心聽取他人的意見和訴求,消除疑慮和顧慮,達成調解諒解,在簽訂調解協議規定後,完成民事糾紛調解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