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三十五條電子送達可以通過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和其他即時收到的特定系統進行。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送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人民法院相應系統顯示送達成功的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其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人民法院相應系統顯示其成功的日期不壹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其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第壹百三十六條受送達人同意以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上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