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法典的架構來源於現實生活。現有民法典的架構基本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法國民法典中“人-物”的對應結構;二是《德國民法典》中“共分”的對應結構,兩者都存在缺乏法典目的的缺陷。中國民法典的結構設計應體現以人為本、以權利為中心、以責任為基礎的理念。這樣設計的民法典,應該分三部分編纂:第壹部分是人法,第二部分是權利法,第三部分是侵權法。這種結構不僅有民法文化的支撐,而且使中國民法典的結構具有獨創性。
制定民法典的過程,其實就是壹個國家民法體系化的過程。在壹個沒有民法典的國家,並不意味著沒有民事立法。民法典在某種程度上是真正的實在法的外殼。要把這些亂七八糟的實在法結合在壹起,就必須為它們提供壹個制度框架,讓每壹個民法素材都能各得其所,在這個制度框架中和諧存在。這是《民法典》的制度結構。有了壹定結構的體系,各種民法材料的處理就有了歸屬。因此,建築的設計是制定民法典的基礎。